食品中的“最佳赏味期”,是否等同于保存期限?今年8月,温州市民王先生在市区快乐购超市购买11瓶“甜水G13进口啤酒”,其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王先生根据平时的购物习惯认为该啤酒已经过期,要求商家赔偿遭拒。
温州市鹿城区消保委受理后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王先生购买的啤酒原产美国,是进口啤酒。啤酒瓶贴有中文标签,标注生产日期是2021年6月23日,保质期2年,瓶身上有喷码“23-06-22”字样(2022年6月23日)。但王先生认定,该啤酒应该是2022年6月23日到期,是商家故意篡改了中文标签的生产日期。对于王先生的质疑,执法人员通过对该进口啤酒相关进口手续的审查及生产方和进口商的解释,终于揭开谜底。原来在酒瓶喷码的日期旁边,有一行“BEST IF ENJOYED BY”英文,中文对应的常用语是“最佳赏味期”。据查,“最佳赏味期”的表述来源国外,指的是美味的最佳食用期限,在此期限之后仍可以食用,只是食物的口感不是最佳。王先生了解后,表示是自己误解了,撤回了投诉。
据温州市鹿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最佳赏味期”的定义,保质期是由厂家根据食品的自身性质、经过科学验证或评估而作出关于食品安全性的时间承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食品质量的明示担保,表明在此期限内适于食用或作为原料使用;而最佳赏味期是指在此期限内食品的口感、风味和新鲜度乃至外观色泽处于最佳状态。该“甜水G13啤酒”标签中同时标注了保质期与最佳赏味期,即表明商品保持质量的安全期限应是保质期即2年,最佳赏味期1年系对产品保持最佳风味的期限提示,并不影响正常安全食用,因此,该啤酒并未过期。